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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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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8、原料药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报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做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品质衡量准则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品质衡量准则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非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做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做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概要资料。

  1、申请注册分类1~5的品种,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2、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做质量对比研究。无法依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做质量对比研究的,应按照新药的要求做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4、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要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品质衡量准则、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5、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

  6、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该依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7、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以下情况的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8、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9、属注册分类1的,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10、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有关的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显著增加时,还应该依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1、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8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4、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5、属注册分类2的,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正常的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16、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7、属注册分类4的,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8、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9、对于存在很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显著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注射剂应进行必要的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其他类型的注射剂(如:脂质体,微球,微乳,多组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300例(试验药)。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6、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也可以报送ICH规定的CTD资料,但“综述资料”部分应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2、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试验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1)申请人提供的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或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允许该原料药上市销售或允许其制剂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也可提供该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或者该原料药的欧洲药典适用性证明文件(CEP,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

  (5)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6)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3、申请与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不同,但给药途径相同的药品,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5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4、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5、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试验。

  1、申报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参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其中资料项目22、26可以免报。

  3、申报放射化学品、药盒:可免报资料项目17、18。申报药盒时还应报送制剂项下要求的资料。

  (1)放射化学品:应提供所用核素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所用化学试剂(特别是靶材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处方选定的依据及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药盒中各组分原料的质量标准。若某一组分为自行制备,应提供详细的合成路线选定的依据、合成工艺流程、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操作步骤、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3)制剂:应提供制剂的处方选定的依据、制备工艺、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1)放射化学品: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若含有国家标准尚未收载的放射性核素,还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其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以及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分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分在药盒中的作用。自行制备的组分,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确证其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存在的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

  (1)放射化学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纯度检查内容,含量测定方法以及方法确定的依据等。如: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等。并提供详细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2)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Ph值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主要组分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理化性质、性状、鉴别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的测定方法及试验数据等资料。若为注射液还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数据,细菌内毒素限度规定的依据等资料。

  (1)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全身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2)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注册分类1和3的放射性药品主要原料,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性试验,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若主要原料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1)注册分类1的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注册分类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放射性药品的临床试验,一般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进行。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药盒:系指与放射化学品配套使用,临用前快速配制放射性药品的一组待标记配体、还原剂、氧化剂、分离剂等组分的总称。

  一、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增加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要求。修订后的内容为:“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申请人在申报改变剂型等注册申请时,必须增加说明这二方面的内容,对剂型选择不合理,临床不需要的品种,将来在进行后期上市价值评估时,可以作为不予批准的重要依据。

  二、资料项目8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增加对处方及工艺的验证资料。修订后的内容为:“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尚应包含对处方及工艺的验证资料。”

  这是我国首次对工艺和处方的验证资料提出要求,可为后期的生产现场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进一步保证生产工艺和批准工艺的真实一致性。

  三、删除原对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的规定,现修订为:注射剂应当做必要的临床试验。有必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别的类型的注射剂(如:脂质体,微球,微乳,多组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300例(试验药)。

  原规定缺乏科学基础,注射剂中的多组份生化药物、脂质体、微球和微乳,其临床试验要求不亚于注册分类1的新药,应全面进行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由于原规定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可以免临床试验,刺激了这些品种的申报,造成多年来注射液、粉针剂、大输液品种低水平大量重复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如,克林霉素磷酸酯和阿奇霉素。

  四、删除了原 “同时申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的新药注册,制剂属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一个制剂的临床试验,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制剂属不同申请人的,则应当分别进行临床试验。”的规定。

  申请人如同时申报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的新药注册,应当全部进行临床试验,或可以由申请人从技术上提出充分理由,从技术审评角度,决定是否进行临床,从而对同时申报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现象起到抑制作用。

  “1、注册分类1~5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6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对监测期内的新药,如生产工艺确有重大改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仍可按照该新药原注册分类申报。”

  生产工艺的重大改进在化学药品实际生产中很难发生,而且从技术上也很难进行评价,易产生申请人为了实现申报目的,以生产工艺的重大改进为理由,钻监测期空子的不良现象。

  六、增加了对进口药品注册可以申报ICHCTD文件的要求,从而能使我国接触和了解国际规范的技术申报资料格式和内容,逐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如生产工艺和处方验证要求,原料药、辅料和包材的选择等等,同时提高了我局在接受国际先进技术方面的良好形象。

  七、删除原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必须提交样品生产所在地GMP证明文件的规定。该规定为2005年“注册办法”新增加内容,实施后,接到很多国际制药公司的批评性意见,主要是和国内临床试验要求不一致的非国民待遇问题。国内临床试验仅仅要求样品必须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未规定必须取得GMP证书。此次修改为“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维护了国内外要求的一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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